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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兩案合併執行是否可行?
發問:
各位大大~ 我先生因恐嚇+恐嚇取財兩條刑責,一條為六個月可易科罰新,另一條十個月不可易科罰金,請問可申請合併執行嗎? ps:目前已入監一個半月,也已繳易科罰金六個月約18萬, 另在請問103年還有減刑的可能性嗎? 感謝各位幫忙解答~ 更新: 易科罰金是我們在入獄當天繳納,當初沒想太多就先繳罰金,後聽人說合併可減少幾個月之刑責, 我想確認的是,已繳納罰金和可申請合併執行嗎?
最佳解答:
我先生因恐嚇+恐嚇取財兩條刑責,一條為六個月可易科罰新,另一條十個月不可易科罰金,請問可申請合併執行嗎? 當然可以 不要易科罰金 直接合併就好了 另在請問103年還有減刑的可能性嗎? 沒有減刑了 103年減刑條例已經凍結了 2014-09-09 14:21:30 補充: 一條為六個月可易科罰金 不要繳 直接服刑 如果已經繳納,代表已經執行完畢 只剩下10個月這一條 怎麼合併 2014-09-10 07:23:39 補充: 易科罰金,已繳納罰金 代表已經執行完畢 那麼這條就不執行了 只有一條10個月 怎麼合併
其他解答:
可易科罰金的案件應該是先犯的(前案)對嗎??..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件(後案)為後犯嗎?....若是的話若後案犯罪時間在前案裁判確定前的話..2罪是可以合併執行的..法院應當會就前後案件合併定執行刑,並自執行刑中直接扣除被告已易科罰金之刑期..|||||(一)、查刑法第50條第1項略旨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,併合處罰之。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不在此限: 1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 2、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 3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。 4、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。 (二)、刑法第50條第2項則旨前項但書情形,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,依第51條規定定之。 (三)、次查刑法第51條略旨數罪併罰,分別宣告其罪之刑,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: 1、宣告多數死刑者,執行其一。 2、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,不執行他刑。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。 3、宣告多數無期徒刑者,執行其一。 4、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,不執行他刑。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。 5、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。 6、宣告多數拘役者,比照前款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一百二十日。 7、宣告多數罰金者,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,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,定其金額。 8、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,僅就其中最長期間執行之。 9、宣告多數沒收者,併執行之。 10、依第五款至第九款所定之刑,併執行之。但應執行者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與拘役時,不執行拘役。 (四)、綜上所述,雖您先生的二罪,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,但仍得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請求合併。再者,一條為六個月,另一條為十個月,若要合併,法官會從十個月(各刑中之最長期)至一年四個月(六個月+十個月)之範圍內定合併執行刑。 (五)、至於假釋,按刑法第77條之意旨,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,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,有期徒刑逾二分之一、累犯逾三分之二,由監獄報請法務部,得許假釋出獄,但有期徒刑執行未滿六個月者,不適用本條 。 職是之故,您先生已入監一個半月,若是服合併執行刑,明顯已達刑期二分之一,得報假釋,但我必須遺憾地告訴您,假釋與否之審核需要不少時間,因為您先生服的是短期刑,通常假釋准許還沒下來,他就出獄了。只是,我和 Emperor 一樣不了解,如果罰金已經繳納,代表已經執行完畢,只剩下10個月這一條,怎麼合併 ?????不知您是否有弄錯????|||||這應該有涉及實務判決之見解。可否為合併,尚應依據實務判決為之。DF6FCCC182CA72B1
- Mar 25 Fri 2016 15:11
刑事案件兩案合併執行是否可行-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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